• 學生申訴

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由師長代表十三人,學生代表十二人,合計二十五人組成,其中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
為保障學生學習、生活及受教權益,增進校園和諧,針對本校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依法得提起申訴。

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,應以學生權益受損為前題,不同於意見反應,為暢通學生意見反應,就學生陳情、建議、檢舉及其他方式所表示之意見,依相關程序處理。

有關校園霸凌申訴請洽學務處生輔組、性別事件申訴請洽秘書室。